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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对监测数据造假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环境监测行业的规范化水平有了质的提高。
2021年6月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放源统计调查排放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对工业源、农业源、国内源、集中控制污染设施和流动污染源。
其中,监测数据法在工业污染源核算法和集中污染控制设施核算法中均有提及。手册详细说明了规范要求和数据使用要求,分为自动监控数据和手动监控数据。随着我国对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对监测数据造假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环境监测行业的规范化水平有了质的提高。
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推动落实“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谁出号,谁负责”的责任追溯机制。
此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规划》、《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督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为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指明了方向。
为巩固生态环境监测成果,推动解决各种突出问题,提高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业务水平,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从未停止。
2018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对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行维护机构监测数据质量进行检查。每年抽查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约200家,其中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下辖20-40家。汽车检测机构约100家,其他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60-80家。
2021年5月31日,市场监管的国家,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组织监督抽样检验的检验和测试机构在2021年。包括联合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重点开展排污单位自我监测等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委托的检查检测活动;重点抽查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重金属的监测报告。
早些时候,生态环境部也报告了一些主要污染企业的自动监测和欺诈案件。今年5月,生态环境部在一次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重申,对监测数据造假行为“零容忍”,并将与相关部门合作,确保数据真实性,打击造假行为。今年,中国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数据自动监测活动。
目前,我国已完成了环境质量监测权的移交,建立了“谁评谁管”的运行机制,共发布了1200多项监测标准,并对欺诈行为保持了高压态势。
而对于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可参照《刑法》的规定。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次修正案》将第二百二十九条明确修改为:
负责资产评估、验资、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赞助、安全评估、环境影响评估、环境监测等中介机构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担保等虚假的证券发行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与重大资产交易有关的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对重大工程或者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提供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虚假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所列人员严重玩忽职守,出示的证明文件有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进入“差别化”时期,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已经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监测体系和社会监测业务界限,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监测部门之间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区分中心生态环境监测治理与支出责任、优化生态环境监测机制等四项重点任务。
“行政性、规范性强的监测业务,由政府部门监测机构直接开展”;
“向市场开放一些公共监控服务”;
“对排污单位和公民个人的监测服务全面开放。”
同时,将“环境质量评价与监测、执法监测、质量控制、监测与执法等任务或任务中的关键环节界定为政府部门下的监测机构的职责”。
各司其职,合理规范,将是环境监测工作可持续发展的趋势。充分发挥政策和环境监测机构的互利价值是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无论是支持企业自我监督,还是鼓励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放权”与“监督”并不矛盾,企业应“承担全部社会责任”。
目前,我国也在尝试探索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例如,浙江省湖州市作为试点已经有了初步的结构和研究。未来,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还将继续深化,生态环境部透露,正在加快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也很令人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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