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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我国部分地方能源消费双控力量过于激烈、简单粗暴,使这些地方的煤化工企业遭受失控,甚至绝望地哀叹“关门”。笔者认为,煤化工企业不区分原煤和原煤,单纯以上年的数据作为企业能源消费总量的依据,降低煤炭消费总量,既不科学也不合理。
首先,简单地以去年的实际能耗为指标是不合理的。据笔者了解,北方某地方向煤化工企业下达了去年使用煤炭的指标,全部在企业去年实际消费的基础上规模下降。大家都知道,去年由于疫情的影响,企业生产异常异常。实际产量不到正常年份的70%,有的甚至低至50%。因此,由于去年的特殊性,煤化工企业一般煤炭消费量不仅远低于正常年份,而且还不能满足企业正常的生产需求。但是,地方政府以此为基础向企业发布能源消费总量显然是不科学的。去年第一季度,一家煤制油公司因疫情几乎停产,能源消耗基础较低。然而,当地政府要求该公司在今年第一季度与去年同期相比,再减少5万吨标准煤的能源消耗。这是个玩笑。另一家大型煤制烯烃企业每月实际用煤32万吨,而当地政府设定的目标只有25万吨,显然是不够的。这两家公司并不是唯一的,也不是唯一的。“十三五”期间,一些省、自治区没有达到全国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一些省、自治区因排名靠后而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传唤通报。因此,从去年下半年开始,许多省、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政策,在“十四五”期间和今年全力控制能源消费。在某些情况下,从省到市、县到企业,能耗双控任务指标逐级分解。因此,相关部门不得不采取一刀切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对企业和地方经济都是不利的。
其次,从总能耗中扣除原煤。从化学反应过程来看,煤化工是将原煤中绝大多数的碳通过化学手段转化为另一种能源产品和含碳化学品,如甲醇、石油、天然气、聚丙烯等,在生产过程中,只有非常少量的碳被排放。煤化工能耗排放主要发生在燃料煤中。因此,有必要区分这两种功能不同的煤炭,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然而,由于相关国家标准的缺乏和不完善,煤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燃料煤和原煤往往在当地实施过程中混淆,将所有的原煤都计入能耗。如在国家统计系统中,将原煤和原煤作为能源转换投入核算,连同所有未作为能源转换的乙烯、丙烯、甲醇、炭质材料如聚丙烯等进行减除,没有考虑煤化工行业的原料煤变成碳化工也是一种能量输出,导致综合能量消耗的计算存在偏差。以煤中的烯烃为例。根据查阅的相关资料,目前国内尚无煤基烯烃路线制备的聚丙烯全流程产品能耗核算标准。有的地方,企业综合能耗仅按国家统计报表系统进行统计计算。
事实上,煤化工行业综合核算有两个国家标准,即《煤烯烃单位产品能耗定额》(GB 30180-2013)和《聚丙烯单位产品能耗定额》(GB 31826-2015)。这两个标准分别计算了原煤制烯烃段和烯烃制聚丙烯段的综合能耗。这两个标准可以作为“双重控制”的参考,使政策更科学、更准确。但遗憾的是,当地政府并没有按照这两个标准来计算煤制聚丙烯企业的能耗指数,导致相关企业能耗的不合理降低,出现了生存危机。
综上所述,笔者在此提出两点建议。
首先,科学合理地确定煤化工企业用煤总量,保证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双控”必须区分库存和增量,对于已经建成投产和正常生产的库存煤化工企业,最大限度地保护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按照设计能力要求给出足够的指标。可正常生产的煤化工企业的能耗控制应以生产过程中的节能减排为重点,严格控制增量项目。
其次,应给予煤化工企业适当的转型时间和政策空间。例如,当煤烯烃企业进行整体的综合能耗核算工厂,上述两个国家标准是用来计算的综合能耗煤烯烃和聚丙烯部分,或原料煤转化为化学物质作为能量输入。对煤制气等清洁能源外送碳排放,参照外送火电碳排放计算方法减少碳排放,并对国家规划或批准的重大项目碳排放单独列示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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