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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今年以来,我国一些地方的能耗“双控”过于困难,使煤化工企业压力过大,无所作为。作者认为,一些地方不区分的燃料煤与原煤煤化学企业,并采取企业使用的总能量为基础的年度数据简单,减少煤炭的总量和一把刀,这是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在“双碳”目标下,要平衡好能源消费“双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目前,单纯根据年实际能耗来确定煤炭消费指标是不合理的。据笔者了解,我国部分地区在2021年对煤化工企业下达的煤炭消费指标均将在上年企业实际消费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降低。众所周知,受疫情影响,2020年企业生产异常。实际产品产量不足正常年份的70%,有的企业甚至达到了50%。因此,煤化工企业2020年煤炭消费量普遍远低于正常年份。而且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给企业今年的总能耗是不科学的,让企业有一种割脚适应自身需求的感觉,也不能满足企业的实际生产需求。
例如,一家煤制油公司去年第一季度由于疫情而没有生产,而且能源消耗基础较低。然而,当地政府要求该公司在今年第一季度与去年同期相比,再减少5万吨标准煤的能源消耗。另一家大型煤制烯烃企业每月实际使用煤炭32万吨,而当地政府设定的煤炭消费目标只有25万吨。企业明显“缺粮”,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
这两家公司并不是唯一的,也不是唯一的。“十三五”期间,部分省、自治区能源消费指标未能达到国家目标,部分省区因排名落后而接受采访通报。2020年下半年以来,许多省、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政策,以实施“十四五”规划和到2021年实现能源消费“双控”。部分省、自治区逐步降低能耗指标,从省级到市县,再到企业。因此,地方政府采取这种“一刀切”的办法,以“交付”到高层,这对企业和地方经济都是不利的。
任何企业的经营都有其经济规律。如果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出过低,产品成本必然高,损失必然;如果企业长期亏损,关闭是必然的;随着企业倒闭,当地经济将受到影响。因此,煤化工企业煤炭使用指标的合理制定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而且关系到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正确的能源消费“双控”方法是将原煤合理地从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煤化学工业的过程是将原煤转化为甲醇,石油、天然气、聚丙烯和其他新能源形式和碳含有化学物质,在此期间一点点能量是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和煤化学工业的能源消耗排放主要发生在燃料煤。因此,有必要区分这两种功能不同的煤炭,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然而,由于国家相关标准的缺乏和不完善,地方政府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往往将原煤与原煤混为一谈,将原煤全部纳入能源消费范围。
煤烯烃,例如,目前国内没有煤基烯烃路线制备聚丙烯总能量消耗过程产品会计准则,有些地方只有根据国家统计系统的燃料煤与原煤作为能源转换输入会计,连同所有的乙烯,丙烯,含碳化学品如甲醇、聚丙烯不作为能量转换的输出来减去,导致综合能源消耗核算偏差。
事实上,煤化工行业综合核算有两个国家标准,即《煤制烯烃单位产品能耗定额》(GB30180-2013)和《聚丙烯单位产品能耗定额》(GB31826-2015)。这两个标准分别计算了从煤到烯烃段和从烯烃合成到聚丙烯段的综合能耗。但遗憾的是,当地政府并没有按照这两个科学合理的标准来计算煤制聚丙烯企业的能耗指数,导致相关企业能耗指数大量下降。
不仅煤改烯烃企业,其他煤化工企业也面临着同样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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